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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。
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,应当实行物业管理。
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,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,组织整治,创造条件,逐步实行物业管理。
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、工业区等其他物业,推行物业管理。